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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成本款征收管理(一)征收对象。使用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需缴纳市统筹耕地指标成本款。市统筹耕地指标成本款按照“谁使用、谁缴纳”原则,由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缴纳。(二)征收标准。市统筹耕地指标成本款按旱地11万元/亩、水田20万元/亩的标准征收。(三)征收程序。对核准使用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向市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缴纳市统筹耕地指标成本款。市财政局在“地方政府授权财政监管资金”类别中增设“市统筹耕地指标成本款”收入项目。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执收的市统筹耕地指标成本款缴入“金华市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325827金华市人民政府政府资源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规范市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一)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规范执收行为。对市区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收取。使用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市直各单位使用市直或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以及多湖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局负责执收。各区国土分局负责执收的耕地开垦费,执收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上缴和缴库手续。(二)明确耕地开垦费市、区收入划分。自2016年1月1日起,耕地开垦费扣除上缴省级20%后剩余的80%部分,市国土局执收的,全额留归市财政;各区国土分局执收的,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体制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国土分局的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业务经费由各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三、严格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资金使用管理(一)征收的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成本款和市级耕地开垦费,用于市统筹补充耕地市级补助资金(旱地10万元/亩、水田16万元/亩)和市级耕地开发、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等支出。(二)各区要将市级补助资金和耕地开垦费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各区垦造耕地项目支出由各区自行解决。四、其他(一)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会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金华市物价局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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