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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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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金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有效性:失效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财政局、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专用基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0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99号)文件精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专用基金的计提比例规定如下: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医疗风险基金,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计提并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二)奖励基金按医疗机构当年收支结余的40%提取,同时年度提取额不得高于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20%;福利基金按医疗机构当年收支结余的20%提取;其余结转事业基金。二、公立医院(一)医疗风险基金,三级医院按当年医疗收入的3‰,三级以下按当年医疗收入的2‰计提并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二)福利基金按医院当年收支结余(不含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提取,其余结转事业基金。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局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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