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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有效性:失效
一、背景情况2016年2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进外贸转型增强服务业竞争力。会议决定用2年时间,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10个省市和哈尔滨、江北、两江、贵安、西咸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8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准入。2016年9月,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其中明确对杭州市“安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补助资金1800万元,由杭州市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云众包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方面”,并要求“杭州市要制定并发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资金规模管理办法目前所管理的资金是试点期间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补助资金,2016年该项资金为1800万元。三、主要内容(一)支持范围在使用方向上,主要根据我市试点方案,覆盖了试点方案所明确的信息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教育服务和金融保险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在支持类别上,根据中央资金明确的使用范围,主要分项目类和经费类两大类。项目类主要指的是对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服务贸易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政策性补助。其中,项目类又包括两类:即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公共培训、云众包的平台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企业自身实施的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市场品牌推广等项目。其中对于企业参展项目,由市商务委制定目录,在目录范围内给予资助,同时不得与其它财政资助相重复。经费类主要指的是对政府实施的服务贸易试点相关活动予以经费支持。(二)资助对象办法对资助对象在登记注册、违纪违法、统计注册等方面作了要求,特别还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单位条件作了具体的要求。(三)资助标准1、平台建设项目,一般为实际投入额的25%,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单个项目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2、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项目,按照注册费、申请费、检索费、审核费等相关费用的8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3、市场品牌推广项目。参加市政府主办展,对注册费和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参加境内外重点展,最高按注册费和展位费的70%给予资助;参加其他经市商务委认可的展会,最高按注册费和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展位费资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4、经费类项目主要限定在开展产业研究,根据实际需求予以安排。(五)资助程序对于项目类,采取市、区两级申报流程,并经过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审核拨付等环节。对于经费类,由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经市服务贸易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六)监督管理为保证公共服务平台的持续运作,要求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在获得资助后的后续三年运营期间,应在每年三月底前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四、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卢 昕87715139杭州市商务委吕斌奎8525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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