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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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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一、制定背景杭州市作为全国第一批排污权试点城市,2006年开始排污权交易探索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2023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面对新规定新要求,需对杭州市原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制定对应的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二、制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杭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定价,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四、适用对象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现阶段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单位,包括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五、注意事项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取消了2015年版定价目录中县级人民政府定价权限。因此,此次调整,杭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定价,原各区、县(市)出台的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停止执行。六、关键词解释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七、新旧政策差异此次排污权收费标准从原有授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定价变为授权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四类污染物有偿使用征收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要求予以明确。八、施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九、解读机关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人:陆易辉,联系电话:0571-8525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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