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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增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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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三峡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03]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你市安置来自重庆市涪陵区的新增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400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工作进度2003年7月下旬编制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选好安置点,确定移民承包田,并将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移民办。8月份至年底前完成考察、对接工作,签订安置协议。2004年6月底前建好安置房,确保移民于2004年8月底前搬迁入住。二、安置政策根据国办发明电[2003]19号和浙政办函[2003]47号文件精神,此次新增外迁三峡移民的安置政策不变。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浙政办发[2000]108号、215号文件精神。你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安置政策。三、安置要求你市要把移民安置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专门的移民管理办事机构,落实编制和工作经费。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安置镇(乡)由下而上地确定好安置点等,保证工作进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原新安江库区移民和新增三峡移民之间的关系,保证新老移民的稳定。要及时与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沟通信息,与库区移民地政府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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