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杭政函〔2003〕132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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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多次审查和论证,并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保护规划》中的下列设计内容1、《保护规划》指导思想正确、原则合理。《保护规划》从历史文化名城整体层次、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等6个方面,并以旧城环境风貌、西湖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的关系和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及其环境等3个方面为重点进行编制,其基本思路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2、原则同意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环境风貌、保护城市格局、严格控制旧城的环境容量、旧城路网规划与调整、旧城建筑高度控制为内容,构成的对历史文化名城整体层次上的保护;严格保护杭州“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整体格局和城市与西湖风景区共同组成的优美的轮廓线,城市与风景区之间建设与保护的协调关系,保护城内的河湖水系,完善老城道路网络规划。3、原则同意《保护规划》中对国家、省级重点等不同级别和地上、地下等不同类型的文物古迹分别制定的严格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有关要求和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各遗址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加强遗址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对普查中新发现的历史文化遗产制定的保护措施。4、原则同意《保护规划》中确定的10处历史文化街区及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新推荐历史文化街区的实际情况,对新推荐的10余处历史文化街区制定的合理保护措施。5、原则同意《保护规划》中涉及的严格保护五代吴越文化保护区、南宋文化保护区、佛教文化保护区、吴山文化保护区和孤山清文化保护区以及保护西湖周围城景交融、精致和谐景观特色等内容。6、原则同意《保护规划》中关于通过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合,构建杭州历史文化完整形态等内容。7、原则同意《保护规划》中对古树名木进行分级、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相应保护措施等内容。8、原则同意《保护规划》中的近期实施计划和规划保障措施。二、关于《保护规划》下一层次规划设计的要求1、要进一步分析杭州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特征,充分论证杭州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文化、城市景观、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价值。杭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其秀丽的自然环境、丰厚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城市布局,显示出鲜明的城市特色和价值。对杭州历史文化名城总体特征和价值的把握,有利于促进杭州各项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2、对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回顾,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杭州自1982年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后,名城保护工作已持续进行了20多年,有必要对以往的工作得失进行分析总结,为今后的保护工作提供参考。3、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考古发掘等的规定精神,以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可实施性。4、《保护规划》作为《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应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紧密衔接。5、细化《保护规划》中近期实施计划的内容,制订阶段性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实施项目的时序,以实现合理利用、永续发展。6、进一步深化规划成果,加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应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并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7、在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中,应认真落实《保护规划》的内容和要求,确保《保护规划》的实施。三、关于落实《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1、市有关部门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拟保的杭州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及历史地段(包括街区)名单进行论证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在注册挂牌后分批向社会公布。要落实各项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单位,并接受社会监督。2、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解决目前不进行拆迁就无法实现历史文化街区(含历史建筑)功能置换、人口疏减的矛盾。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发展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规划措施的落实。3、制订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条例和收费标准。要避免因“标准化”施工而造成历史风貌“千人一面”的结果。4、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