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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政策文号:杭人社发〔2018〕223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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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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