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杭财采监〔2019〕6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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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直辖监管组,在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制定《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9年7月30日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的原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第三条凡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杭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第四条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增信方式,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第五条合作银行应对以信用贷款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基层支行,在经济资本配置、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对诚信好的供应商,合作银行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第六条市财政局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建设信用融资模块,并与“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浙里办”)对接,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各银行采用线上融资模式,将银行业务系统与信用融资模块对接,实现供应商“一次也不跑”,同时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持,做好协调工作,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市金融办将各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中小企业供应商情况作为一项评价指标,纳入到每年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中。第八条市经信局应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推动惠企政策的落实。第九条各采购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宣传,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资金,并为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第十条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要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或者成交通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中都要告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信息,畅通银企之间的联系渠道。第十一条征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银行程序:(一)银行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实施方案、产品介绍,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承诺等;(二)市财政局进行在线核对,资料齐全的银行名单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三)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备忘录。相关合作银行应将该银行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形式、贷款金额等)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展示。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操作流程:(一)线上融资模式:1.供应商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金融产品,并办理开户等手续;2.供应商中标后,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或“浙里办”测算授信额度;3.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或“浙里办”向合作银行发出融资申请;4.审批通过后,在线办理放贷手续。(二)线下融资模式:1.供应商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金融产品,向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并办理开户等手续;2.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或“浙里办”向合作银行发出融资申请;3.合作银行在信用融资模块受理申请后,供应商提供审批材料。合作银行应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核对和审查;4.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合作备忘录中约定的审批放款期限和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第十三条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已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系统自动锁定账号,在没有合作银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修改的情况下,不得对该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相关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末将融资金额、期限、还款情况、供应商信用等信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及时反馈,采用线上融资模式的,由系统自动抓取相关数据,采用线下融资模式的需上传《授信确认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银企融资信息,不断推进信用融资工作。第十五条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每满一年为一个周期,如果合作银行在该周期内没有发生业务,则自动终止合作,并且在原合作期内不得再次入围。第十六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及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施行。2014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采监〔2014〕370号)同时废止。(杭财采监〔2019〕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