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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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滚动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2月23日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滚动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财政项目库(简称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部门设立,对由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部门及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或直接实施,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等规范化、程序化统一管理的数据库。第三条 本项目库适用于市级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原则。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因素,并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后方可纳入预算。(二)常年开放、滚动管理原则。部门可提前开展下一年度预安排项目的审核论证,随时申报入库。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三)全程监管、跟踪问效原则。纳入项目库预算的项目实行从项目立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信息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革,逐步将所有涉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第五条 原则上只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或调整预算资金。第六条 市级部门应设立项目储备库,对计划实施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区、县(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储备库。第二章项目库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一)开发、管理和维护市财政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二)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规范项目的管理分类和申报文本和要素规划;(三)受理项目申请,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四)开展重点项目评审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合理排序后纳入年度预算;(五)检查监督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项目库;(六)组织项目绩效的重点评价和部门绩效自评的抽查,并将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库;(七)组织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和滚动管理。第八条 市级部门管理职责(一)根据市财政部门项目管理的规范和要求,结合部门的管理要素和特点,建设、管理和维护项目储备库:(二)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三)开展部门本级及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论证和公示,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合理排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四)负责项目的实施跟踪和绩效自评,将检查情况及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六)对申请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职责(一)根据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文件,向市级部门申报具体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论证后向市级部门申报; (二)及时向市级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项目执行情况分析以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三)配合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做好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四)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章项目征集和入库第十条 市级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有关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提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绩效目标,提前一年进行项目的征集和审核。征集和审核工作原则上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属于配套上级专款安排的项目,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具体办理,并纳入市项目库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库项目的入库审核要求:(一)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项目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三)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四)项目的绩效目标申报是否合理,实施计划是否完备、项目内容是否重复或者遗漏,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五)项目预算规模是否科学合理,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三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内容、实施单位、实施期限,以及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总投资及分年度资金需求等内容。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年度财力状况、预算编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原则,从项目库中确定纳入年度预算项目,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第十五条 项目库原则上只受理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申报的项目。确需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第四章项目调整和滚动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或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基础要素、绩效目标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第十八条 因抢险救灾、紧急指令性任务等不可预期因素而临时安排的项目,在办理相关预算调整手续时,同步将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当年预算批复后,会同市级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上一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结合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财政项目库进行清理。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每年组织开展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预算金额相对稳定的项目,作为“经常性项目”,滚动纳入下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总规模已确定,需分年度安排预算,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作为“跨年度项目”,在立项时核定的项目实施年限内,滚动纳入下年度预算。第二十二条 除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经常性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外,其他项目仍需结合财力情况等因素重新申报审核。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应当根据市财政项目库的清理结果,对项目储备库信息进行清理、调整。第二十四条 对取消执行或已完成执行周期,以后年度不再安排预算的项目,进行归档管理。第五章项目监督和评价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综合反映项目的基本属性、预算信息、调整信息、执行信息和审查信息等。市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项目库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绩效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支出执行进度,并将跟踪管理情况纳入项目库。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纳入项目库。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应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绩效重点评价,开展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库。第二十八条 市级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以及结果应用情况纳入项目库管理,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