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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调整金华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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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ZGJC02-2019-0005金发改价格〔2019〕19号关于规范和调整金华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调整金华市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二、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三、管道燃气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平方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1500元/户;城市住宅小区的排屋、别墅3500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000元/户收取改造费(以上价格均为智能燃气表)。四、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根据居民用户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包括金属卡口)、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五、非居民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协商确定。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收取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不相关的流量费、容量费、配套费、开口费、接驳费等名目的各种收费。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金华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金价价管〔2012〕121号)同时废止。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管道燃气收费政策调整的平稳实施。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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