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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改委关于核定市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ZJGC02-2019-0006金发改价格〔2019〕18号金华市发改委关于核定市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通知市区各城市供水企业:为加强市区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和《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金市建〔2019〕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城市住宅小区直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华市区范围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规定收取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计入新建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二、新建城市住宅小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按照市建设局《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金市建〔2019〕71号)有关规定执行。三、直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之前的供水管道设施的建设及安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四、核定市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直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费为17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按直供部分的建筑面积收取。市区新建城市高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费为32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按二次供水加压部分的建筑面积收取,二次供水加压部分建筑面积不足25000平方米时按25000平方米计。上述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直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费及与此相关的项目管理费(含工程监理费)等费用。五、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直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房屋包括住宅小区的住宅和非住宅。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销售面积为准;属其他建设项目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基础上扣减配套设施用房计算确定。六、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起执行。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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