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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有效)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已发行的,应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相应调整原有的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民卡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过程中,有泄露隐私、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持卡人出借、转让、遗失市民卡或泄漏卡信息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出借、转让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系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原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1.第四条本地户籍人口及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常住人口应申领主卡。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2.第十条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3.第十二条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充值等的具体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市民卡不记名副卡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4.第十三条市民卡主卡首次申领免费;市民首次申领、到期换领副卡及补领市民卡主、副卡的,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或市民卡合作银行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持卡人出借、转让、遗失市民卡或泄漏卡信息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主卡的申领对象为具有金华市户籍的本市市民和在金华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员。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删除第十条。 第十二条市民卡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充值等具体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市民卡使用的业务操作细则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章程形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民初次申领市民卡免收工本费,补换卡业务可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市民卡的制作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正确使用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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