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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确定。(六)资金筹集与管理: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大病保险资金待遇支出中设置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待遇支出项目,实行分账核算。大病保险按承办合同期进行清算,期满结算时,基本保费或选缴保费资金出现收支缺口的,超支部分由市大病保险历年结余资金补足。(七)大病保险承办:采取招标采购形式,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形式承办,通过调整大病保险资金筹资和待遇水平实现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积极推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八)政策衔接:大病保险按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解读机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解读人:江小州;联系方式:0579-834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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