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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方案,为复制推广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加快推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提供经验。省级有关部门和温州市要加强支持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温州产业基础扎实、专业市场发达、侨商温商资源丰富等优势,加大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新优势,不断增强传统产业国际竞争力,打造浙西南区域国际贸易中心。(二)基本原则。1.改革创新。通过改革消除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外贸管理体制和政策支撑体系。2.完善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和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体系,使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环节有效衔接。3.优化监管。优化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4.转型提升。发挥温州轻工产业集群优势,推进贸工联动,增强传统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内外贸融合发展。二、实施条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贸易方式。(一)实施范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区域范围为:东至康盛路(宁波路)、江湾路,南至金温铁路线,西至山后路及卧旗大河,北至瓯江,面积3.6平方公里。(二)适用商品。在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内采购的商品(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及相关部门明确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除外)。(三)管理系统。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的联网信息平台,并与各相关监管部门联网。市场经营户、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交易清单录入、收结汇和免税申报管理等。三、基本流程(一)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三)证明开具环节。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四)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五)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验放手续。(六)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应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款。(七)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的,可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八)监管环节。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监管,确保贸易行为真实合规。四、配套政策(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1.放宽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允许香港、澳门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2.各类外贸经营主体向温州市鹿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3.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工作。(二)货物监管政策。1.对在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内采购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出口的商品,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1039”代码)进行专项监管。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退税证明联和外汇核销证明联。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制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监管办法,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分类管理,对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的经营者提供便利的通关服务,对其出口商品予以优先验放;对低诚信高风险的经营者加强监管,对其出口商品予以重点审核和查验,努力实现“管得住”与“通得快”的有机统一。2.对经备案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信用和风险状况,实行提前申报、集中监管、快速核放的采购地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基于出口市场反馈(如国外通报、出口退运、召回、投诉等)的质量安全监测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和服务工作。3.在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商品,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4.发挥温州海港、机场口岸优势,积极做好出口商品通关物流等各项服务。(三)税收管理政策。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范围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进行免税管理。(四)外汇监管政策。允许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备案登记的市场经营户,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实现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的前提下,支持温州市辖区内银行办理便利化收结汇业务。发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作用,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出口贸易,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五)质量监督政策。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加快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定期对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利用各种质量技术监督力量对生产领域内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温州市要加强对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区两级协调机构,负责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二)建立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机制。温州市要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和各参与主体的综合管理办法。根据贸易流程分阶段、监管内容分项目的要求,明确每个阶段、每个项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场商户、采购人、组货人等各参与主体的属地管理。加快推进贸易流程、主体信用、外商服务、质量管理、预警防控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体系建设,推动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管理机构,承担市场集聚区管理、服务和建设等工作。(三)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温州市要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建设,构建集报关、货代、物流、翻译、涉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四)健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温州市要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集聚区认定办法,规范交易信息采集、确认、监控流程。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应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建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市场集聚区的商品价格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贸易。(五)加强贸易预警和知识产权保护。温州市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四位一体”的贸易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贸易互信和贸易协同应对机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自创品牌,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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