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5日
政策文号:衢政办发〔2019〕37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外部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第二十八条 提高产业基金决策层级,实行分层分级决策机制。按运作模式不同,具体程序如下:(一)设立“子基金”模式,最终审批权限如下:1.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由领导小组审批。2.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市长办公会报告。3.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向市长办公会报告后,再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二)“直接投资”模式,最终审批权限如下:1.单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由领导小组审批。2.单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向市长办公会报告。3.单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向市长办公会报告后,再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市财政局或市金控集团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批复项目方案,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七)经市政府、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减资、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三十三条 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原项目推荐单位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金投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第三十五条 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金投公司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如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里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作出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一般按不超过2%/年比例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金投公司做强做优,吸引专业化人才,提升运营水平,区域母基金按照实缴金额0.6%/年的比例,按年支付金投公司委托管理费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金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第四十条 采用“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各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第四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衢州市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国有、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投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金投公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投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由金投公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金投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金投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金投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第四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金投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原市级存量政府产业基金同时适用本办法。与国家、省、县(市、区)合作设立的专项产业基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6〕7号)、《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财企〔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