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8日 政策文号:衢市科发〔2025〕1号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打造“四省边际人才科创桥头堡”,科学评价并积极推动我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一、评价机制(一)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通用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预算资金为主购置的科研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开放共享。(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象是我市拥有开放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校、科创平台等(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三)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法定检验检测或计量检定不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鼓励开放共享,服务科研创新,提高使用绩效。(四)绩效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主要围绕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开放共享等方面,包括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管理系统对接、设备入网共享、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二、组织实施(一)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相关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二)绩效评价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在科研仪器多、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高校、科创平台等单位开展评价。在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科研仪器设备的应用领域、使用功能、服务半径、共享需求等因素,避免评价一刀切。(三)绩效评价工作程序1.数据采集。管理单位按要求将本单位科研仪器管理系统与科技部门仪器共享平台进行对接(无自建管理系统的直接使用科技部门仪器共享平台),实现数据采集。数据采集过程中按规定做好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2.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衢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分标准》,对各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打分。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3.综合评价。根据定量打分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并确定评价结果。绩效评价评分在85(含)以上为优秀,75(含)—85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中等,60分以下为差。(四)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的维护工作,对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并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记入信息数据库。三、结果运用(一)对绩效评价分数排前三位,且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用于仪器设备维护和人员激励,其中人员激励金额不高于40%,管理单位在绩效工资中予以倾斜。同时,在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审核、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二)对不按规定如实报送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以及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与管理单位仪器设备购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经费拨付等挂钩。对于通用性强但是开放共享性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按规定实行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在单位内部调配。(三)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四、其他事项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附件:衢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分标准衢市科发〔2025〕1号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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