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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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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授权运营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授权运营域。(二)平台功能。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授权运营域建设标准和验收要求,统筹建设市级授权运营域,实现网络隔离、租户隔离、开发与生产环境隔离,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个人/企业授权、运营管理、数据出域审核、全流程安全监控等功能服务,确保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操作可审计,数据可溯源,满足政府监管和授权运营单位基本数据加工等需求。(三)平台使用。授权运营单位在授权运营域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应按规定承担相应基础设施资源消耗等必要成本。(四)平台运维。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投入和运维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授权运营域安全稳定运行。六、安全监管(一)数据安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授权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开展公共数据安全培训。公共数据实施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合规管理,对授权运营域的操作人员进行认证、授权和访问控制,记录数据来源、产品加工和数据调用等全流程日志信息。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授权运营单位应完善公共数据安全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不得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授权运营单位在开展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应立即停止相应的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数据风险情况。(二)监督管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监管职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授权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相关业务和数据使用情况、运营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监督检查。授权运营单位应依法积极配合,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必要材料。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安等单位,按照“一授权一预案”要求,结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单位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对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三)相关责任。授权运营单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暂时关闭其授权运营域使用权限。授权运营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改正,并反馈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的授权。授权运营单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七、附则本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国家、省和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衢政办发〔2024〕25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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