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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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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环保局办理。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二)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应获得放射性药品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四)使用放射性药品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种类和范围,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五)转入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单位,所有转入备案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1、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表;2、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3、转让双方协议;4、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对材料进行精减,只需递交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材料1、2、3、免于提交,医疗机构在承诺期内自行留档备查。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监督和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诚信管理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将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向有放射性药品销售资质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购买,在放射性药品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种类和范围内开展,并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七)承诺期期限截止为    年  月  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附件3年度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备案表医疗机构(盖章):医疗机构许可证号:销售单位工作场所核素名称年最大用量年实际使用量名称许可证号销售年最大用量(Bq)(例)核医学科F-181.74E+9Bq1.1E+9Bq上海xxx有限公司国环辐证[xxxxx]4.74E+11Bq0.64E+9Bq北京xxx有限公司国环辐证[xxxxx]3.94E+11Bq(例)核医学科Tc-99m1.74E+9Bq0.64E+9Bq北京xxx有限公司国环辐证[xxxxx]3.74E+11Bq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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