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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宁高速公路长兴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湖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湖州市政府《关于要求审批杭宁高速公路长兴收费站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湖政〔2014〕7号)、《关于要求新增杭宁高速公路长兴互通收费站的请示》(湖政〔2013〕88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杭宁高速公路长兴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14〕64号)、《关于杭宁高速公路增设长兴收费站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14〕19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设立杭宁高速公路长兴收费站,在长兴互通工程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计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另行通知。二、收费单位为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原件下载:附件下载:杭宁高速公路浙江段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和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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