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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镇海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物价局:镇海区政府《关于对辖区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制的请示》(镇政〔2006〕2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宁波市镇海区本地部分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统缴的意见》(浙交〔2006〕107号)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镇海区政府提出的撤消宁镇骆公路收费站路林、骆驼、庄俞收费点,实行本地车辆(除公交车和出租车外)通行费统缴的方案。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见附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于“四自”项目宁镇骆公路的还贷。二、车辆通行费统缴管理办法由镇海区政府制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公布;具体执行时间由镇海区政府确定。三、镇海区政府要抓紧做好意见征询、宣传解释、应急预案制定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车辆通行费统缴工作的平稳实施。附件:镇海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附件镇海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车辆类型统缴标准20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  2吨(含)以下货车简易机动车1400元/辆・年20座以上50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  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3600元/辆・年50座以上非营运客车 5吨以上货车4320元/辆・年20座(含)以下营运客车3000元/辆・年20座以上50座(含)以下营运客车6000元/辆・年50座以上营运客车7000元/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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