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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甬余、余夫公路余姚段收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交通厅:你厅《关于对甬余余夫公路余姚段收车辆通行费意见的函》(浙交函〔1995〕1118号)悉。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5年12月25日起,对通过“四自”工程甬余、余夫公路余姚段的机动车辆在马渚和三七市两处分别双向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政〔1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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