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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扩大杭州市市区行政区域的批复》(浙政发〔1996〕84号)精神,切实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6〕84号文件精神,浦沿镇、长河镇、西兴镇和三墩镇、九堡镇、下沙乡(包括围垦区)6个乡镇及所属村隶属单位的人、财、物等接交事宜分别由市政府与萧山、余杭二市政府负责,具体由西湖区、江干区成建制接收。在接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1996年4月30日下达的《关于杭州市扩大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二、6个乡镇范围内的原萧山、余杭二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给杭州市对口主管部门,各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随调整的乡镇划转。西兴、三墩镇的部分行政事业管理机构,原管理范围涉及到周边其他乡镇的,目前管理服务关系维持不变,并在内部明确分工和职责,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对确需设立新管理机构的,经市政府和萧山、余杭二市研究后,市政府在经费上予以适当补助。三、6个乡镇范围内的原萧山、余杭二市市属企业(包括萧山市原城北区区属企业)成建制划转给杭州市对口主管部门,乡镇企业随所在乡镇成建制划转。四、行政区划调整中,属条条管理的,如金融、保险、电力、邮政、电信等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交;财政、税收、人事编制、公安、粮食、工商、规划、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划转工作由市政府各主管部门与萧山、余杭二市各主管部门接交,重大问题由市政府与萧山、余杭二市政府研究决定。五、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凡涉及财政收入、支出、上缴等基数划转,原则上以1995年决算数为基础。6个乡镇区划调整在未正式办理接交以前,现有税收征管范围、解缴方式等仍维持不变,该缴的税款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财政税收的划转接交工作按省政府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六、6个乡镇范围内的原萧山市属和余杭市属及6个乡镇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1995年底总额划转杭州市管理,并相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七、6个乡镇范围内的各项基础设施成建制划转,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管理,但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仍维持现状不变。萧山、余杭二市的基础设施对这6个乡镇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亦仍维持现状不变。个别情况特殊的另作研究。八、各乡镇、村(包括区划调整的乡镇)在下沙和萧山围垦地区的土地,在不改变现行使用功能前提下,使用权维持不变,并按行政区划实施土地行政管理。九、1996年各级各类学校招生仍按区划调整前办法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后,不论是萧山、余杭二市划入市区6个乡镇的在校中小学生,还是这6个乡镇在萧山、余杭二市的在校中小学生,都不得视为跨区(市)借读生,不得收取借读费及赞助费。今后新设学校的建设问题由市政府和萧山、余杭二市政府研究确定。十、萧山、余杭二市政府制订的有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利益的政策、规定,目前在6个乡镇都继续保留,今后逐步与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接轨。十一、萧山、余杭二市在1996年4月30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在6个乡镇范围内的新建项目,由杭州市计委牵头进行审核,原则上继续有效。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批租项目,区别情况经审查后再予确认。农民个人建房,目前凡在萧山、余杭二市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农居点范围内,且与杭州市总体规划没有矛盾的,可予以审批建造。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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