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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衢州市区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衢州市区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以下称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实现市区改造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在衢州市城区范围内,因实施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政策、市区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行政村,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整体搬迁,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制定指导性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贯彻落实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政策制订、宣传解释、监督检查和考核奖励,牵头协调城中村改造中需报各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办理等具体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的实施工作。具体承担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制定、项目前期、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组织协调、安置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线迁移、地块管理、社会稳定等工作,履行改造资金自求平衡的职责。市国土、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林业、公安、司法、工商、民政、人口计生、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实施程序第七条 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农用地基本被征收或规划近期内农用地被基本征收的行政村;(三)村两委班子意见统一,同意实施“城中村”改造,并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程序。(一)申请。村委会向所在的街道(乡镇)提出改造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查同意后,按行政管辖分别报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审核。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2.行政村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3.村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进行改造的决议。(二)编制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根据区域内各行政村的申请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控制规模。对列入改造计划的行政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定。(三)编制实施方案。根据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材料:1.各城中村申请资料,所在街道(乡镇)的审查意见书;2.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3.城中村改造其他有关要求。(四)审查批准。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域上报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五)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九条 为确保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征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予以补偿。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将改造范围、征收安置地点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第十一条 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直至改造结束:(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二)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登记、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第十二条 公告发布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户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申报材料如下:(一)户口簿;(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第十三条 公告发布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一)户口迁入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的。第十四条 征收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两证不全或无证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凭证;(三)建房批准文件;(四)改、扩、新建的批准文件;(五)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凭证。第十五条 安置人口核定。被征收户家庭常住户口以户口簿的家庭成员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3.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人员;4.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5.正在劳教、劳改人员;6.入赘招婿的,且户口已迁入该村的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3.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四)自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五)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但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六)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第十六条 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执行。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监制。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或迁建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宅基地建房权利。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迁建安置是指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划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一)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只有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5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户计算人均不足50m2的,可按人均50m2安置。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二)结算办法:1.被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等因素(以下称重置价格)确定。未建部分面积不计价值,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价格按重置价格确定;2.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价格,按征收时的市场价格确定;3.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计算。(三)安置地点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二)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结算。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二)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确定;(三)安置用地选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土地取得方式为行政划拨;(四)对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部分,按安置地点所在区域收取土地成本费用;(五)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负责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六)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一)征收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二)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三)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四)出嫁或入赘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五)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六)分户后户均住房占地面积低于30m2的;(七)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第二十五条 迁建安置用地面积按在册农业人口数,划分为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执行:大户(6人及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25m2;中户(4至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05m2;小户(1至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90m2。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阁楼、架空层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附属仓库、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给予相应补偿。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等补偿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作安置,被征收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及搬迁费用。(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不高于6元/月•m2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4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采用多层公寓安置的应在24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高层公寓安置的应在36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二)住宅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和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奖励,在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前20天签约的再增加40元/m2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搬迁的,扣减相应奖励;如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户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60元/m2的奖励。第三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2倍给予货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奖励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第三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第三十五条 选房(地块)方式。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和搬迁腾退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迁建地块)。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材料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第三十七条 交易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房屋被征收后2年内购买衢州市区住宅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一次免交相当于补偿总额价款的房地产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今后安置房上市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第五章 改造资金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滚动开发,自求平衡。第三十九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土地收益专户。改造地块由市政府负责供地的,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等收益在扣除上缴市级以上的税费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各责任主体,纳入专户管理;由各责任主体自行供地的,所得收益一并纳入专户,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在本区域内各城中村改造项目之间统筹安排。第四十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应加强改造资金管理,努力实现本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柯城区负责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改造完成后根据项目收支情况,由市政府另行制订资金结算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免。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供气等经营性项目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被骗安置资金,并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住建、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利用、征收安置、规划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附件:1.衢州市区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2.衢州市区首期城中村整体搬迁村名单附件1衢州市区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类别重置价格(元/m2)主要条件框混结构1200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混结构1000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700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木结构其他结构500以上三种结构以外的房屋说明:1.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房屋建成当年为100%,建筑年限在3年(含3年)以内的不计算折旧,超过3年的每年按1%折旧,房屋最高折旧率不超过30%(含30年)。2.檐口1—1.7米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30%;檐口1.7米以上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50%;1.5—2.2米的架空层按标准的50%;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加高超过2.2米以上的架空层,仍按标准的50%给予补偿。附件2衢州市区首期城中村整体搬迁村名单一、柯城区双港街道:落马桥村(麻车里、窑里、七里凉亭自然村)新新街道:童村村(上碓自然村)二、衢江区樟潭街道:樟树潭村(下埠头、中埠头自然村)、茶埠村(上埠头、茶园自然村)、沈家村、卢家村三、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街道:旺村村(横屋里、下西垅自然村)黄家街道:下卢村(下卢、下徐自然村)、王千秋村(王千秋、杨梅墩自然村)、上草铺村四、西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邱家自然村)、过溪畈村(蓬上、官庄畈自然村)、严家淤村(内淤、外淤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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