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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嘉兴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嘉兴市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1999]18号)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嘉兴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嘉兴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嘉兴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年六月三十日嘉兴市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嘉兴市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深化市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进一步深化市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进一步深化市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本市区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新人新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市区于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等。(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巩固现有缴存单位的基础上,向外商投资、私营等企业推行,扩大依法缴存的覆盖面。1999年内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7%(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为9%),有条件的单位经同级财政核准可提前达到10%。以后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由市政府届时公布。(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可视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在市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幅度内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七)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本人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2、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3、对在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另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为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及1994年底前工龄的乘积。(八)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按审批时市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一次性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市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由市房改办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通知》规定进行综合测算,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每年一季度内公布。1998年和1999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核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统一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执行。市区1999年、2000年一次性住房补贴比例为53%。(九)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原则上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未满工作年限部分,以后逐年补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提前一次性按满20年标准计发,其未满工作年限的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时,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十)企业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企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可按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实施;也可在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幅度内参照实行;亏损的企业可暂缓实行。凡属参照或暂缓实行的,应由企业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企业在决定参照或暂缓实行时,应按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听取职工意见。(十一)住房补贴资金应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可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和原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房的资金中支付。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支付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其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视财力逐年在预算中增拔。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等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经同级财政核定,在成本中列支。(十二)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十三)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要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和包括住房补贴资金在内的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做到规范化、电算化。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十四)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市区职工、居民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标准及相应的住房供应管理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十五)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逐步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从本市区实际出发,制定、落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计划、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本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质量监控。建成的住宅在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八)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中的住房困难职工倾斜。(十九)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原则上不搞分散的集资建房。对经批准参照或暂缓实行住房补贴的住房困难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经市计委、建委、土管等部门批准后,可利用现有土地(也可通过置换)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集中征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部门在税费和住房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与扶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方案应报市房改办审批。(二十)廉租住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政府兴建廉租住房的资金可在政府统筹安排的城市住房基金等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二十一)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并对廉租住房的承租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二十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年提高公房租金水平。提租幅度要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并与职工收入增加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应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减、免、补政策。(二十三)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但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将逐步取消。对单位在1998年立项批准自建或预购,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在1999年底以前腾空重新分配的单位公房,可以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也可按《通知》规定的新政策出售。(二十四)建立和健全市区职工房改住房档案,完善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上市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住房交易市场。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个人住房消费(二十五)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银行,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住房金融。认真做好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在保证职工提取备付外,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同时应会同银行积极发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支持个人住房消费。(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二十七)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二十八)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二十九)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对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社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三十)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介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住房新制度、新政策的宣传工作,转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观念,以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三十一)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或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三十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方案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实施实施细则,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三十三)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三十四)本实施方案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后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嘉兴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嘉兴市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浙房改办[1999]42号)与《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区(指原秀城区范围,下同)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中央、省在市区的单位依据属地原则参照实施。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市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年12月31日)后,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补贴。第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职工向市场购(建)住房(含二手房,下同)时申领、使用(离退休职工及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除外),并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与发放应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来源不足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与单位实际,按照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领职工实行“轮候制”。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公布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高限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超标发放。第二章 住房补贴种类及条件第六条 市区自1999年1月1日起,由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即:(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此前已参加工作,后重新录用的除外),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其所需住房自行解决。(二)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三)对在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到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另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第七条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与基本条件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同时又属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房(含国家直管公房,下同);2、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或退出所租公房);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4、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5、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货币安置。有私房(指继承的私房或通过市场购得的私房)的职工可列为住房补贴对象。(二)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是指职工家庭(本人和配偶,下同)已购公有住房(包括前款(一)所述范畴的住房)的面积,未达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所规定的标准上限。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含中级职称)80平方米;县处级(含副高职称)90平方米;地厅级(含正高职称)120平方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可享受的阳台面积。此标准即为市区干部、职工可享受的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计发面积最高标准(行政机关不实行职称标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其职称应以聘任为准)。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及计发公式第八条 住房补贴标准(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一)款的新职工,由所在单位从职工录用或合同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按月直接按其本人工资(计算基数与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相同)12%的标准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具体由单位经办人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贴清册》,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补贴资金分项记录,下同),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二)每平方米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按市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50%×届时一次性住房补贴比例确定。其中1998年、1999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核定为1400元/平方米。1999年、2000年一次性住房补贴比例为53%。今后,市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三)每平方米年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计算。其中1999年、2000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760元/平方米。今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届时经省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计发公式(一)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计发公式:住房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额=[市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50%×届时一次性住房补贴比例+届时房改成本价的0.6%×该职工至1994年的实际工龄]×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二)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未达标职工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计发公式:住房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额=[市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50%×届时一次性住房补贴比例+届时房改成本价的0.6%×该职工至1994年的实际工龄]×[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已购公房面积]。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与核定第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照前款住房公积金补贴列支渠道列支。第十一条 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单位住房基金进行管理。第五章 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申领具体条件、程序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实行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申领、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一)职工家庭向市场购(建)住房(在《方案》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在签订购(建)房合同(协议)并已首付房款的,可申领、划转使用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用于购(建)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二)职工离退休后(包括1999年1月1日后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不再购(建)住房的,在办结离退休、出国、出境手续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其中承租公房或原购公房属于部分产权的,须在退出所租公房或按成本价购买完全产权后申领。(三)职工调离本市区的,在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由所在单位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不得超过20年,下同)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补贴资金分项记录,下同),并将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其不足20年部分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向新工作单位申领。(四)职工亡故的,在亡故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五)职工在本市区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将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个人人事档案。不足20年部分由调入单位按所在单位补贴办法继续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至累计满20年为止。(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并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其不足20年部分,今后由新录用单位按所在单位的补贴办法继续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至累计满20年为止。(七)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务(职称)提升的,可在职务(职称)提升的次月起,按本人职务(职称)变化增加的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差的届时补贴标准增发相应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将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第十三条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计发年限最高按满20年工龄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原则上按实际年限计发(其中符合工龄住房补贴条件的,其申领的工龄住房补贴一并计发),未满工作年限部分,以后年度补发;有条件的单位在职工购建房时也可提前一次性按满20年的标准计发,其未满工作年限的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单位时,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第十四条 职工申领与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嘉兴市区职工个人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购(建)房合同、离退休等符合第十二条款规定情形计发与提取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受理审核。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其中职工实际工龄应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签署相关审核意见。(三)上报审批。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嘉兴市市区单位计发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汇总申报表》和分类明细表,并附经单位审查的职工个人申请表,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房改办,市房改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补贴额度进行复审,然后转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由财政部门依据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报情况核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四)资金划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本条第(三)款核准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将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全额划转至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职工有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记入对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五)补贴提取。职工提取住房补贴用于购(建)住房的,由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售(建)房单位,并监督使用,不得提取现金(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至本实施细则公布前职工已购建房且已还清贷款的除外)。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五)、(六)、(七)款规定计提的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单位缴存至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并按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转移或支付手续。职工离退休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四)款规定情形且按本条(一)至(四)款规定办理后,由管理中心给予一次性兑现提取。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的,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审核认定。第十六条 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房改[2000]10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自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离休干部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可按本实施细则公布的补贴标准实施;也可在公布的补贴标准幅度内降低标准实施;亏损的可暂缓实行。准备实施的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市房改办备案后执行。企业在报批备案时,须提交工会或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的书面意见。第十七条 秀城区、秀洲区在市区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为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原秀城区的四个乡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原秀洲区的乡镇,按原秀洲区报经省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 在市《方案》和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单位自行试行的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必须向市房改办补办审批手续,并按市《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衔接与规范。第十九条 在市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化分配中,凡有违反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与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或骗取住房补贴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嘉政发[2000]1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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