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衢市人社发〔2021〕25号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其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为23000元,缴费补贴为95150元。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长1岁,一次性筹资按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降低,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其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不变。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的缴费标准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确定,为每年7800元。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长1岁,一次性补缴增设档次金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2.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享受补助;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助。享受的缴费补助总额(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缴期间的缴费补助)参照同类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标准,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缴费补助不超过10000元。缴费补助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发放,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补助按“不重复享受”原则补差确定。如有余额,不向个人支付。3.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在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N(调节系数)×上上年度衢州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的标准进行筹集,其中调节系数“N”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为1.45。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可用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等。(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的规定,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二、有关人员业务处理(一)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执行。(二)为做好衔接,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含政府补贴部分)不再折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部分可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部分可作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向本人支付;也可用于抵扣应当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的费用。三、其他以上各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和市税务局联合适时调整。本通知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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