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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卫生街道申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城市卫生“细胞”工程建设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创建达标活动,促进爱国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市卫生单位(社区、街道)检查考核以《嘉兴市卫生单位考核评比标准》、《嘉兴市卫生社区考核评比标准》、《嘉兴市卫生街道考核评比标准》(见附件1、2、3)为依据。第三条评选对象为嘉兴市区各街道、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评选分区级、市级两个层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考评的办法,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由区爱卫会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市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由市爱卫会在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基础上,择优评选产生。第五条申报卫生单位、卫生社区除符合相关的考核评比标准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一)单位、社区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栏;(二)四害其中有三害控制指标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害控制指标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三)环境卫生整洁,单位或社区内无露天粪缸或旱厕;申报卫生街道除符合相关的考核评比标准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一)街道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栏;(二)四害其中有三害控制指标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害指标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三)环境卫生整洁,辖区内无露天粪缸或旱厕;(四)近二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传染病暴发疫情。第六条拟申报区级卫生单位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自查各项指标,并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嘉兴市卫生单位考核评比标准》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可向所在街道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爱卫会初审后,向所在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由区爱卫会组织检查考核;拟申报区级卫生社区的,在认真自查各项指标,并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嘉兴市卫生社区考核评比标准》后,可向所在街道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爱卫会初审后,向所在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由区爱卫会组织检查考核;拟申报区级卫生街道的,辖区内必须有85%以上的社区已达到区级卫生社区,方可向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由区爱卫会组织检查考核。第七条拟申报市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必须是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并由街道、区爱卫会逐级推荐。推荐申报市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要同时报送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工作总结和区级爱卫会检查考核的情况。第八条对拟申报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基本条件不具备,日常卫生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或经公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命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社区、街道),经公示7天期满后,由区爱卫会命名为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第九条对拟申报市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由市爱卫会在接到区爱卫会推荐1个月后,组织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合格的,经公示7天期满后,由市爱卫会审定并予以命名。第十条对拟申报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分别依照《嘉兴市卫生单位考核评比标准》、《嘉兴市卫生社区考核评比标准》、《嘉兴市卫生街道考核评比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合格成绩,区级必须在85分以上,市级必须在95分以上。第十一条区爱卫会应对辖区内的卫生单位(社区、街道)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降低标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区爱卫会取消其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荣誉称号。市爱卫会对已命名的市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进行不定期的暗访抽查和检查,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降低标准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进行通报;对两次暗访未通过的,由市爱卫会取消其市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荣誉称号。第十二条被命名的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由区爱卫会组织全面复查;经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其区级荣誉称号。被命名的市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由市爱卫会组织全面复查;经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其市级荣誉称号。第十三条卫生创建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分类补助,其中,补助经费的50%作为工作经费,50%用于对创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奖励。2007年年内创建获得市级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卫生街道的,分别补助5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8年1月1日以后经创建命名的市级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卫生街道,分别补助5000元、10000元、20000元;经两年巩固后通过复评的,分别按照25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一类单位、社区按标准补助,二类单位、社区按标准的80%进行补助(单位、社区的具体分类标准由嘉兴市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卫生街道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区级卫生单位(社区、街道)的补助经费额度由各区自定。第十四条对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创建成为市级卫生单位的,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依照《嘉兴市卫生单位考核评比标准》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其市级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重新创建。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嘉兴市卫生单位考核评比标准   2.嘉兴市卫生社区考核评比标准   3.嘉兴市卫生街道考核评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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