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壮大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提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4.该意见借鉴了宁波、苏州等地的战新产业发展政策,梳理比对了我市已出台的新动能培育21条政策、科技新十条及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政策文件,将其中涉及到的战新产业发展的条款全部吸收到文件中,同时新提出一部分战新产业政策条款,力争建立完整的战新产业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该意见包括战新产业发展六个方面政策内容,共23个子条款。意见主要以战新产业平台、项目、企业、创新载体为政策着力点,主要内容:1.战新产业平台。一是推进重点平台核心产业集聚发展。明确市区范围内重点发展的5个重点战新产业,鼓励每个区基于各自的产业基础,加强集群培育。对平台战新产业增加值上台阶予以奖励,市区范围内的“3+12”核心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到20亿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平台基础奖励100万元,20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亿元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对企业主导开发的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给予市场创建主体300万元奖励,按创建、验收两个阶段分期拨付,列入省级创建名单,先拨付40%,验收合格命名后再拨付余下60%。同时,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可同等享受新动能政策中“五大平台”在创新载体、创新型项目、创新型人才方面的政策。“万亩千亿”平台是省委省政府力推的高能级新产业平台,基本特征是面向重量级未来产业、聚焦标志性项目、培育领军型企业、打造高端产业链,产业上主要聚焦数字经济关键核心领域、高端智能装备、航空航天装备、生物创新药、前沿材料的细分领域,都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采用申报创建命名制,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由各地自愿申报。我市现有的创建条件在全省来说竞争优势不突出,希望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各地及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创建。三是培育一批市级战新产业特色基地,三年建设期,每年考核通过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主要考虑我市缺乏战新产业集群平台,无法形成规模效应,谋划在我市启动培育“园中园”式的产业园,引导形成一批战新产业集聚高地。2.战新产业项目。一是新动能“五大平台”的“一事一议”政策,拓展适用到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市级战新产业特色基地和省市级特色小镇。二是对列入国家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增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的战新项目,按照获得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同时,根据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监测验收要求,分期拨付奖励,提高资金使用成效。三是支持项目加快建设,每年滚动实施一批战新产业重点项目,对年度投资额超过1.5亿元的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四是战新大项目招引。对在温落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按照综合贡献给予三免两减半的奖励,对高水平的外资项目给予项目奖励、科研补助、员工奖励等扶持举措。3.战新企业培育。一是鼓励战新企业发展,对新增的战新企业,连续两年入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二是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建立战新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对首次实现战新年产值3000万以上、增速达到20%以上的入库战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三是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战新企业技改设备投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4.产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是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按国家补助1:1给予配套补助。二是重点产业领域科技攻坚。在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竞争性遴选一批好的产业研发项目进行补助。三是推进传统产业迭代式创新,鼓励企业通过智能化改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转型。5.要素保障。一是强化人才支撑。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内的高级人才可同等享受新动能“五大平台”的人才政策。二是强化产业用地保障,规定“3+12”核心平台要确保50%以上新增工业用地用于战新产业项目,同时提出战新产业用地奖励政策,对平台每年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占比达到60%、70%以上的,各区分别给予平台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数5%、10%用地指标奖励。三是吸收《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相关条款,对于五大重点战新产业领域的市区优质战新企业新增出让用地给予城镇用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政策优惠。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政策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文件自发布起实施,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同时,明确要求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限期整合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且政策力度应不低于市本级,各县(市)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战略性新兴企业、项目、平台等的界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属地发改局和统计局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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