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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精神,切实做好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一)凡具有嘉兴市本级常住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主要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的总称。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2.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4.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双保”手续的人员;   5.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7.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之内(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三、社会保险补贴程序(一)申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社区社会事务站核查确认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无固定的劳动关系、由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非闲居在家而是从事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二)审核。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填写《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1.社区社会事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4.本人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和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被征地农民应提供本年度灵活就业期间领取或未领取生活补助费证明(由发放生活补助费单位开具);   失业人员在本年度灵活就业期间停止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开具证明。(三)公示。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其所在社区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四)发放。公示结束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地税、工商部门实行会审,进行复查。对经复查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由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四、其他有关事项(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2006年1月起按规定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发证次月起开始按规定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每年年底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截止为次年3月底。   地税征收机关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年终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于实际在岗人员而以灵活就业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不再予以抵扣。   (二)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首次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之月起满三年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满三年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之内(含2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经批准养老保险缴纳未满15年而未办理退休手续,同意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可按规定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4050”人员,实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条件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终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四)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实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条件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停发生活补助费、医疗包干费。对已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保险补贴与生活补助费、医疗包干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助。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终止后,如失业可申请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医疗包干费。   (五)各地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建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监督机制,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发放和管理的信息统计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注销其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被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再就业资金流失的,要严肃处理。   (六)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各区实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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