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政策文号:舟交〔202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21〕67号)精神,现将《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实际,在与市港航部门会商的基础上,《事项目录》进一步明确了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涉及水路客运站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请各单位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事项目录》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与自身执法实践相结合,切实做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无差别执法,提高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事项目录》执法,压实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四、各县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地方实际和特有事项,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执法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电子版.pdf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舟山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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