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部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部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部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分类违法情形裁量基准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家政服务机构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首次违法,涉及人数不满4人,逾期不改正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三百元罚款)一般首次违法,涉及人数4至7人,逾期不改正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百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违法,涉及人数8人以上,逾期不改正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百元罚款)2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二)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轻微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般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违法,涉及人数3人以上,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3.逾期不改正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三百元罚款)3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第十一条第三项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于处罚一般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至5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百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违法,涉及人数6人以上,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3.逾期不改正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百元罚款)4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第十一条第三项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罚款一般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至3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三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违法,涉及人数4人以上,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3.逾期不改正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5家政服务机构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十五条第一款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家政服务机构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罚款一般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至3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三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违法,涉及人数4人以上,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3.逾期不改正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6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第十五条第一款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家政服务机构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一般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至3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百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违法,涉及人数4人以上,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3.逾期不改正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