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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范行使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附件: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温州市民政局2023年8月31日附件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事项名称处罚条款违法情形裁量基准1(温州)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06-08)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政府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超过责令限期6个月内改正的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超过责令限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改正的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两千元罚款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超过责令限期12个月以上不改正的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2(温州)对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06-08)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标准同步规划建设或者就近置换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超过责令限期12个月内改正的;或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超过责令限期12个月以上不改正的;或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3(温州)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06-08)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但限期内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情节恶劣,或拒不改正,或发生二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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