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城乡建委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9日
政策文号:杭建市发〔2019〕291号
有效性:失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等文件精神,市建委主要根据住建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等办法,在研究上海、重庆、深圳等地相关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认定办法》,7月起征求了委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市直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累计收到意见建议43条,其中采纳20条、未采纳23条。8月2日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建议,至截止日期没有收到意见建议。四、文件的主要内容《认定办法》共计25条,分为总则、示范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主要内容如下:(一)示范申请明确了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分为工程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和农房试点示范项目等四个类别。相较与《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我市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新设了技术创新示范项目和农房试点示范项目等两个类型示范项目,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攻关和提升建筑科技水平,积极参与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在工程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相关指标的要求上,我市结合实际发展水平,参照对比浙江省有关指标,酌情予以优化,如示范项目基本条件中明确提出了单体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要求,示范基地基本条件中基地占地面积减为“不小于7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减为“不少于30亩”。此外,对所有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项目除外)均明确了在一定期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要求。(二)评审认定规范了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的流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按要求提出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告。(三)监督管理规定了已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经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应按照申请时提交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撰写报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报告。示范项目要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行业内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头作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推进、定期核查、按时报告等工作。(四)其他内容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管理的适用范围,“自主申请、集中评定、动态管理、重点扶持”的工作原则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了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撤销资格的情形。五、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人:朱文杰政策咨询电话:888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