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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专门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函〔2010〕73号 有效性:失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关于“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的要求,并保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的延续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做好在专门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起,停批未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二、在杭州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前,已根据浙政发〔2009〕27号文件要求编制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并正式报市政府备案的区、县(市)规划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安全监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区、县(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为依据,继续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尚未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或已编制完善但未报市政府备案的区、县(市),应加快规划编制进程,并将完成的规划正式行文报市政府备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各区、县(市)要在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的同时,编制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并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规划审批机关。四、杭州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应按照杭州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各区、县(市)要根据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及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低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将产业安全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本通知由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负责解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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