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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号)要求,温州市水利局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过清理,保留12件,废止5件,宣布失效2件。同时明确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二、清理流程经市水利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自查反馈,办公室初审后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再次征求各处室(单位)意见,形成送审稿。三、主要内容本次清理决定保留温州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我局行政管理的规范依据,均需要继续执行。废止5件。其中,《关于修订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水政发〔2015〕184号)、《温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办法(试行)》(温水政发〔2015〕116号)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已被废止,应予以废止。《进一步推进全市水行政审批提速的若干规定(试行)》(温水政发〔2018〕13号),上级已有新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关于实施温州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温水政发〔2018〕58号)、《关于规范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温水政发〔2018〕59号)与上级文件相抵触,应予以废止。宣布失效2件。《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温水政发〔2019〕108号)和《关于落实农村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温水政发〔2019〕106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应予以宣布失效。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温州市水利局解读人:晁若男联系方式:0577-882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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