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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做好与金华市大病保险政策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医保发〔2019〕57号)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经资助参保后,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原基础上降低一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其中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住院期间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需的医用材料报销比例仍保持75%不变。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组织落实和政策解释工作,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精准扶贫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困难人员大病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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