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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二、政策依据《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3〕2号)第15条。三、主要内容《细则(修订)》将《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3〕2号)第15条有关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进一步细化,涉及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分为企业工作站和高校院所工作站)等项目及兑现方式,主要有:(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包括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将原企业类工作站的日常经费资助和博士后生活补助整合为综合资助;将原高校院所工作站只按博士后人员类型区分资助档次的单一资助方式调整为资助档次与博士后人员类型以及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评优相结合。(二)建站资助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由原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工作站,在原资助基础上予以一次性补足。(三)综合资助1.企业类工作站,按人员类型进行综合资助。企业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综合资助。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2.高校院所工作站,按人员类型进行一般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1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同时,建立配套的额外综合资助机制。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在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择优资助人员名单后按省资助金额1:1配套给予一次性资助。四、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博士后人员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包括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在站博士后人员为原已入职企业六个月以上(高校院所三个月以上)或属市内二次进站的,不予资助。五、解读机关本细则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因本细则与温委人〔2023〕2号文件保持一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解读人:王亮联系电话:0577-8909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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