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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现将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执行,其中《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二、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未列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执行,但法定授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四、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范围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五、本通告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yzg1.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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