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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采用新模式清理整合财政奖补政策。统一实行“综合性政策”+“分项政策”模式,出台新的奖补政策,修订分项政策。(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一是对新增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市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新增的,需要各部门做好前期论证、评估,符合要求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在现有专项预算中进行资金统筹,一般不增加资金总量。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申报的细化项目全部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经过审核后再纳入预算安排库。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规模不得高于储备项目报备金额。对已到期或目标任务已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项目绩效评价建议取消等项目,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三)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兑现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效应,当年资金当年支付,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结转。资格认定类奖励资金,即申报即兑现;补助类资金按需多批次兑现,原则上最迟不得晚于9月底。实行“信用+承诺”方式,加快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兑现速度,即各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按规定审核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及时予以兑现。(四)多种方式分配财政专项资金。采用直接分配、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兑现类财政专项资金可采用直接分配方式,项目补助类财政专项资金可采用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结果具有可选择性的产业发展类、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管理环节鼓励采用竞争性分配机制。(五)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强化绩效预算融合,全面落实重大政策(新增或修订)事前评估机制,强化跟踪监控评价,强化结果应用问责。三、《通知》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通知》由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台州市财政局预算局,联系电话:0576-882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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