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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现行标准12万元/亩)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被征地行政村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专项资金额度内由村集体统筹使用。二、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人土比”核定的参保人数,落实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从该村专项资金额度内列支。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被征地行政村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已全员参保,且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仍有余额的,可用于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前该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被征地的行政村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资金超过该村专项资金额度的,其差额部分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协商解决。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缴费档次、待遇水平等政策依据仍按温政发〔2005〕63号文规定执行。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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