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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2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7〕7号,温政办〔2007〕7号 有效性: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2003年—2010年)(试行)》(浙委办〔2003〕80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办发〔2006〕76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所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聘用管理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社区专职工作者是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被聘用的、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以及向社会招聘的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保障、青少年教育等有关工作。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按每400户左右配备1名,每个社区的专职工作者人数一般控制在5人左右。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由一人担任,建立精干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第四条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用制,采取选聘和招聘两种方式。1.选聘。按照有关法规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担任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及按照有关法规参加选举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选聘手续。对其中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2.招聘。根据政府部门工作需要在社区配设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人员,办理招聘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其聘用期限为一年,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选聘情况,应报社区所在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工作统一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所在区有关部门参与指导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与聘用对象签订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第六条聘用对象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事业心强、责任心重,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3.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满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社区建设中工作特别优秀、在居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特别是社区工作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优先聘用为专职人员。第八条聘用的基本程序: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6.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第九条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关系终止和解除。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1.年度考核不合格;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很大损害;3.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4.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受聘方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关系。解聘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第十条积极探索社区工作者资格论证、持证上岗制度建设的路子。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民主评议考评机制。由区民政部门与街道(乡镇)一起每年结合组织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民主考评,考评结果与报酬挂钩。第十二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聘用期间应该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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