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城乡建委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杭建工〔2019〕27号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我委联合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一)《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提出“各级气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施工监管。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取消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许可。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实行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探索开展信用评级活动”;(三)《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会议纪要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设发〔2017〕99号)明确“过渡期间,防雷检测机构的委托方式暂时维持现状,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财政经费后,尽早将防雷检测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步负责防雷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防雷工程的检测报告应纳入工程竣工资料”。综上,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与气象、财政部门联合制定此文件是有其必要性的。二、文件出台的目的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防雷相关工作职能的调整的决定;二是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的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前的防雷检测活动;三是进一步明确与市气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互动机制,防雷检测机构资质和行政处罚由市气象局负责,防雷检测由我委委托,费用由财政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三、制定过程(一)10月份市建委组织市气象、财政、质监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各方职责,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会议纪要。(二)市建委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气象、财政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增强方案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18年12月18号我委在杭州建设网网上听证及通知公告栏目进行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已结束。四、制定依据(一)《建筑法》;(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六)《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会议纪要》(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1号);(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会议纪要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设发〔2017〕99号);(八)《防雷工作会议纪要》(杭建工发〔2018〕505号)。五、主要内容说明(一)加强防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属隐蔽工程的需旁站。明确了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的内容。(二)加强防雷工程检测管理。明确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和检测适用的标准,明确行政管理由市气象部门负责。(三)加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开展防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四)关于监管与服务。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强防雷工程质量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检测报告纳入监督档案。建设部门和气象部门各自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体系。六、解读机关和联系电话政策咨询机构: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监管处,政策咨询电话:85254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