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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7〕189号,温政办〔2007〕189号 有效性:失效
为进一步推进温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加大生态市建设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对我市有关生态建设任务的调整要求,对《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自2007年起,市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生态专项资金调整为1500万元。二、通过生态县(市、区)验收,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的,给予60万元奖励;被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的,给予40万元奖励。三、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奖励额度调整为10万元;被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额度调整为10万元;被命名为市级生态乡镇的,奖励额度调整为3万元。四、生态专项资金不再安排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的项目补助。五、将项目补助中的“市级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调整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环境污染整治后的生态恢复示范项目”。六、对被命名为国家和省、市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乡镇及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奖励,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个人奖励。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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