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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0〕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治理与监管、经济管理与调节、行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政策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性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绍政办发〔2009〕14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通过3年改革试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一批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协会关系,基本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授权与合作”的新型关系;进一步完善协会(商会)功能,培育扶持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行业协会(商会)。(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转移,规范运作的原则。政府有关职能的转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把政府部分职能按不同性质以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等形式转移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完善保障措施,确保转移职能规范运作。2.坚持能放则放,优化服务的原则。凡是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尽可能转移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同时,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得增加服务对象的负担。3.坚持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改革试点,又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确保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改革有序推进。二、试点单位的选定试点单位包括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和承接职能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一)试点政府部门的选定。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分批进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作为市级部门职能转移第一批试点单位。未列入试点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把本部门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政府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二)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的选定。凡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有序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作为承接对象,重点是“5+3”产业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承接职能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具备与承接职能相适应的场所、人员、资金等条件,优先选择组织健全、制度规范、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行业协会(商会)。具体承接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由转移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选择确定。三、试点工作要求(一)明确转移的职能。转移职能的试点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职能,把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运行分析;2.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与修订;3.参与起草地方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推进各类政策和标准的实施;4.对特种、限制行业新增产能审批提出能源评估、节能审查意见,对落后产能淘汰提出淘汰目录;5.参与确定、培育市重点骨干企业;6.参与市名牌产品现场评审;7.行业人才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8.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教育培训工作,参与行业人才选拔推荐和引进工作;9.参与行业相关系列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10.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11.协助参与行业内环保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审验;12.科技计划项目主动设计服务;13.组织承办招商推介、展览展销活动;14.参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15.组织或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16.依法可以授权、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其他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行政职能。(二)制定实施试点方案。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要制定转移职能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能转移的内容、方式、对象和配套措施;承接职能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制定承接职能的工作方案,明确承接职能的目标和措施。(三)创新职能转移方式。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创新职能转移方式,采取多种形式转移政府职能,可采取委托、授权方式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也可采取设立工作站、购买服务等方式转移职能。(四)做好评价推广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对职能转移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评价总结,并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转移改革思路,扩大转移职能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改革。四、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绍兴市政府职能转移改革试点推进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方案制定和评价等工作。各职能转移试点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专门人员负责试点工作。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承接政府职能运作的组织机构。(二)落实资金保障。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可采取划拨工作经费、设立奖励资金或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资金来源由原履行该职能的试点单位解决。(三)强化能力建设。各职能转移试点部门要加强对承接职能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开展针对性培训工作,提高协会(商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组织建设,提高行业会员覆盖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不断提高协会(商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四)营造良好环境。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减轻行业协会(商会)负担,减免各种规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可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评价激励机制,对承接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取得明显成效的协会(商会),要给予表彰奖励。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0)91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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