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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温瑞塘河水系沿岸规划保护范围内历史违章建筑处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了加强温瑞塘河沿岸违章建筑拆除力度,妥善处理历史违章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保障温瑞塘河综合整治顺利进行,根据《关于拆除温瑞塘河沿线违法建筑有关工作通知》(温政办〔2008〕101号)精神,结合市区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就市区温瑞塘河水系沿岸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历史违章建筑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市区温瑞塘河水系沿岸规划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各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拆除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提前30天就温瑞塘河水系沿岸违章建筑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方式等事项发布公告,到期后实施拆除。二、对旧城区内于1985年5月23日前、旧城区外于1998年11月30日前建造的历史违章住宅房屋,房屋被拆除人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腾空后交由拆除人拆除的,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以优惠价格购买同等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以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为准):(一)旧城区内建于1965年12月31日前、旧城区外建于1986年12月31日前的违章住宅房屋,可视同合法房屋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二)旧城区内建于1966年1月1日至1985年5月23日、旧城区外建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的违章住宅房屋,以及取得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按照《拆迁无产权住宅房屋后回购住宅安置房暂行规定》(温房字〔2007〕48号)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三、历史违章房屋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历史违章住宅房屋的建造时间,由各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牵头,召集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测绘等部门,根据被拆除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或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等组织联合鉴定,并对鉴定结果予以公示。具体鉴定中的有关规则可参照《温州市区拆迁地段无产权住宅房屋处理意见》(温市规〔2007〕180号)执行。四、异地安置房源由各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在各自己实施的改建地块多余安置房源中安排,或由市房管部门在收储的多余安置房源中调拨解决。安置房源的价格按市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作为调拨价进行结算。五、符合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条件(视同合法房屋除外)的被拆除人未在规定拆除期限内拆除或腾空的,或旧城区内建于1985年5月24日后、旧城区外建于1998年12月1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未拆除或腾空的,由当地政府或管委会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综合 建筑 整治△ 意见发: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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