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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春节期间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一、禁火期2018年2月13日至2月22日。二、禁火区域舟山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森林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三、禁火要求(一)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二)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消防责任,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加大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舟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舟政发〔2018〕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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