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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推进生态温州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大罗山区域保护管理范围为:以环大罗山的规划道路、瓯海大道、甬台温高速公路、南塘大道为界(高教园区、瓯海区仙岩镇建成区用地除外),总面积117平方公里。二、禁止在大罗山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所有公墓建设项目要按照生态要求和有关规定审批建设,不得擅建公墓。三、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搭建的,要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四、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外运非苗圃地树木。确需移栽的,要事先报批,严格检疫,并办理木材运输证。五、不得擅自在大罗山区域内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六、禁止捕杀野生动物、野外用火等破坏生态和人文景观的违法违规行为。七、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值班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各种破坏生态的行为。八、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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