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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互联网专线用户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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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有效性:失效
为完善网上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我市互联网综合防控能力,及时有效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打造平安网络,建设和谐台州,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规定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全市互联网专线用户要建立安全管理组织,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二、全市互联网专线用户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涉网违法事件和网络安全事故通报机制,以充分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三、从即日起,凡采用局域网方式通过公用互联网专线上网的用户,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在本网络与互联网连接的出入口加装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互联网专线用户前端监测系统。系统应具备安全审计、日志记录留存六十天以上、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全市互联网专线用户接到通知后,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做到人员、制度、措施三落实。公安机关将不定期对全市互联网专线用户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将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将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改。市公安局联系人:江寒立,联系电话:88212156。特此通告。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五日主题词:互联网专线用户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通知        台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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