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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施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黄标车及无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第一阶段)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就市区实施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制通行车辆黄标车和无标车。黄标车指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无标车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二、限制通行区域南至锦绣路,北至望江路,东至环城东路、飞霞北路、飞霞南路,西至勤奋路、双南线(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市政府今后将根据市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开展下一阶段限行工作,逐步扩大限行范围。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3年11月25日起,每日7时至22时为限制通行时间。四、违章处罚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特此通告。温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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