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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散装汽油实名购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4日 有效性:失效
为有效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全面加强和规范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加油站实行散装汽油实名购买。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成品汽油。二、购买散装汽油(是指加油站通过加油枪加注到非车辆油箱中的销售汽油行为)严格实行凭证明购油制度,确因日常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办理下列手续:1、单位需要购买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等,到单位的属地派出所开具购买证明,到加油站购买。并在实名登记表上登记相应信息。2、个人需要购买的,购买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实名登记表上登记相应信息后,可直接购买;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必须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购买证明,到加油站购买,并在实名登记表上登记相应信息。三、加油站要认真查验有关证明,对不提供有关证明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加油;严禁向塑料容器加注汽油,严禁向非法上路车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加注汽油;对短时间内反复加油的车辆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直接拨打110。四、公安机关、商务部门对销售、购买散装汽油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商务局举报电话:12312特此通告。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商务局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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