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和“能放尽放”原则,切实保障市级下放事权真正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民法〔2014〕42号)和金华市审改办《关于同意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扁平化放权方案的批复》(金审改办〔2014〕16号),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6项。其中,委托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3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现将《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扁平化放权方案》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扁平化放权方案 2、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扁平化放权清单3、金华市民政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金华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6日 附件1: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扁平化放权方案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4〕2号)和市审改办工作部署,现将我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审批”2项行政许可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1项非行政许可,共3项下放给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全面推进市、县两级行政审批职能扁平化、同城化管理。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局决定采用直接交办、委托下放等方式,通过梳理、将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审批”2项行政许可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1项非行政许可,共3项下放给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确保规范运行,切实增强民政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二、下放内容(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扁平化放权事项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社会福利机构设置(1)许可审批权限及要求市民政局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市级养老机构除外)委托给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地民政部门行使(金义都市新区由金东区覆盖),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各区民政部门在实施审批中设立的事项名称,应当冠以地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区行政区划名称;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工作流程,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间;要加大物质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做到行政许可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权委托给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审批权限参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执行。(2) 《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民函〔2013〕220号)的印发式样和要求,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市民政部门统一下发给各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需加盖“金华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参照《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证》印发程序执行。各区要将许可决定在当月月底汇总后报市民政局救助福利处备案。(3) 《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换发证2013年7月1日前成立的所有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属地民政部门要督促各机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换发新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底前完成整改。市级养老机构到市民政局申请换证。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参照《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证》换发证程序执行。2.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为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将养老机构管理权限移交到各属地城区民政部门,包括日常业务管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年检年审及统计等工作。3.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各区民政局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要求和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年检年审及统计等相关工作,落实好属地管理。属地民政部门应要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查验,建立监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惩处,确保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运营。要坚持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形成对养老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4.其他本文件没有涉及的,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函〔2013〕293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87号)执行。金义都市新区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由金东区覆盖。(二)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扁平化放权事项1.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市民政局将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委托给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地民政部门行使(金义都市新区由金东区覆盖),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各区民政部门在实施审批中要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工作流程,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间;要加大工作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做到行政审批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区要将许可决定在当月月底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2.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管理为贯彻落实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将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权限移交到各属地城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2〕24号)、《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59号)文件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业务管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及统计等相关工作,落实好属地管理。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监管属地民政部门应要求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查验,建立监管档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惩处,确保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依法依规运作。要坚持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形成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金义都市新区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由金东区覆盖。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市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扁平化放权事项。金华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分别由市本级和金东区覆盖。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监管办法,制定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和监管办法。(四)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办理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审批,在准予设立登记决定书上盖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当地民政局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盖当地民政局印章。市民政局负责刻制“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4)”,分别交由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保管使用,印模报市审改办、法制办备案。市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要加强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实行专人保管,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印章丢失、乱盖公章等问题。三、其他事项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民政局负责其委托事项的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等事宜。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制订审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等相关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切实规范审批行为,确保有关审批事项下放后不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附件2: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扁平化放权清单序号放权部门(主体)事项名称放权对象:县、市放权对象:婺城区、金东区放权对象: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备注放权类别事项类别下放权限下放方式下放权限下放方式下放权限下放方式1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已有已有金华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分别由市本级和金东区覆盖市、县(市、区)扁平行政许可2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已有已有金华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分别由市本级和金东区覆盖市、县(市、区)扁平行政许可3市民政局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已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审批权下放委托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审批权下放委托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由金东区覆盖市、县(市、区)扁平行政许可4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已有除市级养老机构委托除市级养老机构委托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由金东区覆盖市、县(市、区)扁平行政许可5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已有已有除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委托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由金东区覆盖市、县(市、区)扁平非行政许可审批 附件3: 金华市民政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各区民政局此2项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筹备、成立、变更、注销)”项目的子项2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各区民政局3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各区民政局此为“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项目的子项